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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江西中医学院 2010-4-13 编辑:yangmeiling 【字体:小 大】
江西中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细则中称“学校”或“我校”系指江西中医学院;“学院”或“我院”系指江西中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日期内,持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到指定的报到处(或通过函件向指定的报到处)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三条 学生每学年应按时到指定地点办理缴费注册手续。直属站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计财处办理缴费手续,凭学费收据到班主任处办理注册手续。教学站点学生,应按站点的规定办理缴费注册手续。站点在学生缴费注册后,将学费转入学校计财处、学年缴费注册名单等报送学院教务科。未注册缴费者不予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的标准学制以教育厅规定的成人各专业层次学制为准。
  (一)学分制管理的班级,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以提前或推迟毕业。学生在学期间各门功课经考试及格(含教育厅安排的抽考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可以提前1年毕业;若在标准学制内没有修满规定学分,允许推迟毕业,推迟毕业时间最长不超过标准学制3年(含3年)。
  (二)非学分制管理的班级,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留级),最长不超过标准学制2年(含2年)。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和毕业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专科层次的学生,已取得国民教育专科以上毕业证书或已获得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公共课程或已学相关课程的免修、免考。符合条件者可凭《单科合格证》或《毕业证》(原件)及原学校成绩单,到学院教务科填写《免试申请表》,经教务科核实、签名、盖章后生效。经批准可以免修、免考的课程,其成绩按免修合格记载。免修、免考课程最多不超过4门。
  省教育厅组织的统一考试和抽查考试课程,一律不得免考。
  第六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采用及格与不及格或百分制记分。
  第七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以课终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综合评定; 省教育厅组织的统一考试和抽查考试课程成绩,均以统考或抽考成绩为最终成绩。
  第八条 课终考试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80%,平时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20%,平时成绩主要包括实验成绩和面授考勤分等。函授(业余)生面授到课率达50%以上者,可获75%-100%的考勤分,面授期间出满勤者,考勤记分可另加5分(不包括在平时成绩内)并计入相应的课程成绩中,面授到课率低于50%者,考勤以零分记。
  平时成绩由班主任按课程造册,与授课老师共同签名后,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交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平时成绩在缓考、重考、补考成绩评定中同样生效。
  第九条 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学分制学生课程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到同专业后续班级参加重考,在弹性学制年限内重考次数不限;
  非学分制学生课程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补考,补考课程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允许参加毕业前补考。
  学生若对考试已及格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复考,考试成绩以最高成绩记载。
  由省教育厅组织的计算机统一考试,每个学生一学期只允许参加一次考试,在读期间,三次考试未及格者,不允许正常毕业。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事前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准予缓考者,学分制学生参加后续班级考试,非学分制学生可参加课程补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缓考不及格者,学分制学生可申请重考,非学分制学生参加补考,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允许参加毕业前补考。
  未办理缓考手续者,一律按缺考对待,其课程考试成绩记零分,并作考试一次计算。学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跨班考试,否则该课程考试成绩视为无效。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考核项目均单独计算成绩,每项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均按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计算。
  第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处分者,经教育表现较好,学分制学生在受到处分6个月以后,可提出重考申请,非学分制学生给予毕业前补考机会。
  由他人代****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转学、转专业、转学习形式
  第十三条 学生确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需转学,由本人申请,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一)转学手续包括两个部分:
  (1)在转出学校填写《江西省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学生转学审批表》,并加盖转出学校公章。跨省转学还须到转出学校所在省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2)在转出学校复印《成人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录取新生名册》中本人姓名所在的一页,并加盖转出学校公章。
  转入我院的学生,以上两个转学文件由学院教务科存档,作为学生电子注册的依据。
  (二)除新生外,其他年级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学。
  (三)学生转学时,不得变更专业、层次和学习形式。
  第十四条 新生可以在第一学年申请转专业、转学习形式,有本条(二)情况者除外,已学课程经考核合格而且与转入专业、学习形式的课程内容要求又相同的,经学院教务科审核批准,可以免修。
  (一)转专业、转学习形式手续
  申请转专业、转学习形式的学生必须填写《江西省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教务科审核、学院分管院长签字同意,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审批表原件由教务科存档作为修改学生学籍的依据。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不符合当年招生规定,如专业有报名资格要求的。
  (2)入学考试科目不相同的。
  五、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较长时间治疗或休养;
  (二)脱产班学生,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年。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申请休学的学生必须填写《江西中医学院成人学历教育学生休学申请表》,经教务科签字同意,作为修改学生学籍的依据;同时将表格复印一份交给学生本人,作为休学者于规定时间办理复学手续的依据;学生复学后,教务科必须立即更新该生学籍。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视同自动退学。
  经批准复学的学生,编入原学专业后续年级学习,须重新办理新学年注册缴费手续。如休学时原学年开学不足两个月,复学后可免缴新学年学费。
  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总年限中,若毕业时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按本细则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应征入伍学生退伍后,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学生凭休学手续和军队有关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六、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在学院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 脱产班学生,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在听取学生申辩后,由学院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学院内公告视同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要求退学的学生应提交退学申请,交回《学生证》,教务科依据申请,注销该生的学籍,已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条 批准退学的学生,由学院给退学证明,符合肄业条件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江西中医学院成人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办理。
  七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或规定学分,各门课程和毕业考试成绩全部及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非学分制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课程或毕业考核未达要求者,准予结业,结业后,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学分制学生在弹性学制最高年限内、非学分制学生超过标准学制2年内,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没有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经本人申请,报学院审批,颁给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根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院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按程序给予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格式、内容与毕业证书相同,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 录取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教务科建立学籍档案、并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报送新生电子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生登记表、录取通知书、学籍卡、奖惩记录、毕业实习鉴定表、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 。
  第三十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系统全部采用新华社电子图像采集像片,并与身份证号码、学历证书一同进行注册,为保证毕业信息准确无误,学生应配合学院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图像采集,拍摄前按要求认真、详尽填涂机读卡(用2B铅笔)上所有内容,(包括学校代码、学校名称、学生姓名、性别、学号、专业名称、学生类别、学历层次、身份证号码等)。
  (二)学生应认真核对教务科下发的学生信息表,确保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的准确性;如发现个人信息有误,应及时通过班主任向教务科反馈,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办理更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 毕业证书及档案发放程序
  《毕业证书》由各班级(站点)统一领取后,再发给毕业生本人。毕业生档案由班主任整理,经教务科核实盖章后,密封签章,移交(或由学生本人带回) 其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归档。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书》、毕业生档案时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本部就读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生,校外教学点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部门新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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